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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容错免责栽花  不容“李鬼”摘花
来源:辽宁党建网 党建评论 阅读量:1469 发布时间:2016-07-15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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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多省市出台容错免责意见,为改革创新者保驾护航,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热议。比如,四川下发《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意见提出,在全面从严治党进程中,既要把纪律挺在前面,又要为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明确了干部容错免责的七类情形。
在社会实践中,关于“容错”与“执纪”的确很难拿捏,不好把握尺度,也是引起社会关注、争议的原因。一些人担心“容错”难以落实,改革创新空有一腔执情,“摸起石头过河”,失误“落水了”还要自己承担一切后果;还有一些人认为,“容错”被胆大妄为者利用,成为违法违纪或形象工程的“下水道”而脱责。如何界定“违纪”“容错”,一时间甚嚣尘上,“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一时难辨真假、难明事理,各方“争霸”后又寂静无声,“容错”仍徘徊在十字路口。四川出台《意见》是及时雨,对“违纪”“容错”作出界定,对推进“容错”工作有现实指导意义,“各方归位”有利于执纪者把握。
以“免责七情形” 剔除“李鬼”。“容错”与“执纪”两者都重要,绝不能厚此薄彼。二者虽有交集,但出发点和目标并不冲突,都是为了维护和推动党和人民的利益。执纪要打“李鬼”,“容错”要防“李鬼”,把界线划出来让“李鬼难搪”。四川提出的容错免责七情形,清晰明了:一是法律法规、党章党规没有明令禁止的;二是符合中央大政方针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没有为个人、他人谋取私利,没有为单位或小团体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容错不能超越党纪国法,与依法治国及人何组织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是一致的;针对的是在改革创新路上“不可知因素”,属于探索和积累经验的方面或领域。党员干部细读“意见”,可纠正对“容错”的认识误区,避免过度解读。
“容错”融入制度建设,与“执纪”相权衡,也需体现“宽严相济”。四川规定在容错情形认定中,要坚持集体研究、集体决策,杜绝独断随意和主观判断。当个人被追责时,也可以书面申请“容错”免责。相关规定的细化,让落实有了根本遵循,使“容错”避免轮为一纸空文。“意见”提出“坚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严格区分诬告陷害行为与错告误告行为的政策界限,严禁借机打击报复举报人。把“容错”摆在明面上,既要呵护改革创新探索者,也避免使之成为违纪违法者的“护身符”,这也是中国法制社会建设成熟的表现。
改革创新呼唤“容错”机制。“免责”也需扣紧“止损”环。当我们以容错免责呵护勇于探索开拓者,但也要严防谋取私利者“暗渡陈仓”。四川出台《意见》,以制度建设既为改革创新者打气鼓劲,将“容错推定”置于社会监督之下,有利于推动党员干部担当有为精神,打造清正廉洁干事创业风尚。党员干部在小康社会建成征程中,有“容错”机制护航,心里亮堂、凝心聚力、步伐稳健,引领众人划桨、乘风破浪、直达彼岸。
作者:任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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