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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5个单位被命名为第十批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

    发布时间:2023-01-20 08:19 阅读量:4137

    为激励先进,示范引领,经过严格评选,国家民委于2023年1月11日印发《关于命名第十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决定》,决定命名北京市密云区古北口镇等283个地方和单位为第十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有效期5年。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营口市西市区清华街道立新社区、沈阳市铁西区教育局、大连市第二十高级中学、辽宁省实验中学榜上有名。

    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召开以来,我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对辽宁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有形有感有效推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引导各族群众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增进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促进各民族在中华民族大家庭中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着力推进新时代辽宁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命名了一批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选树了一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为教育引导各族群众守望相助、团结奋斗,共同建设伟大祖国、共同创造美好生活,推动新时代辽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高质量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省民族和宗教委民族团结促进处刘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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