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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检察机关依法对郭伦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发布时间:2023-11-17 08:35 阅读量:8927

    11月16日,正义网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辽宁省盘锦市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郭伦(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辽宁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铁岭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郭伦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铁岭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郭伦利用担任营口市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盘锦市政协党组书记、主席等职务便利以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接受他人请托,在企业经营、项目承揽、工程建设、工程款拨付、司法审判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开简历显示,郭伦生于1965年6月,辽宁营口人,1985年8月参加工作,1994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历任辽宁省营口市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营口市老边区委副书记、区长;葫芦岛市副市级干部、绥中县委书记、绥中滨海经济区管委会主任;辽宁省盘锦市委副书记。2022年1月7日,政协盘锦市第九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选举郭伦为盘锦市政协主席。

    纪法底线失守

    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2023年9月18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通报,郭伦被“双开”。正义网记者注意到,此前并没有郭伦落马的官方消息,此番他被“双开”,也是首次官宣他被查。

    通报显示,郭伦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不守政治规矩,不按规定请示重大事项;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违反组织原则,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纪法底线失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项目承揽、案件处理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郭伦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在党的十九大后仍不知敬畏、不知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辽宁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辽宁省委批准,决定给予郭伦开除党籍处分;由辽宁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检察日报正义网 作者 李佳慧】

    【编辑:乔宇】

    【审核:王同文】